胚胎師 (胚胎技術員)
依據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(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70026)
- 第二條 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(以下簡稱機構)之許可,應具 下列人員、設施及設備: ㄧ、人員: (一)專任施術醫師及機構主持人:婦產科專科醫師受一定訓練者,得 為專任 施術醫師,並為該機構主持人;施術醫師有二人以上者, 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。 (二)專任技術員:具附表一所列生物相關系、所學士以上學歷,受一 定訓練者。 (三)專任或兼任諮詢員:醫事人員或社工師,受一定訓練者。
- 第十四條 公益法人申請設立精子保存庫之許可,應具下列人員、設施及 設備: 一、領有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,其設立目的為公益且非 屬營利性質者。 二、置有專任品質管理員一名以上,並指定一名為主持人,負責精 子檢查、儲存、提供之品質管制,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宜。 三、附表五所定設施與設備。
- 第十五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品質管理員,應具下列資格之ㄧ: 一、領有醫事檢驗師(生)證書,且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 三個月以上精子檢查、判讀、冷凍及儲存等訓練持有證明者。 4 二、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技術員之資格者。 前項第一款所稱訓練,應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醫療 機構內為之。 品質管理員應每三年接受十二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 孕症、人工生殖技術、生殖內分泌或心理、倫理及法律等課程之 繼續教育。